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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君乐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和依据: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定制式活动式义齿(钴铬合金支架可摘局部义齿、钴铬合金基托全口义齿)的支架时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且未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生产支架使用的金属原材料1241.8克及定制式活动式义齿支架16个;
3.罚款4.5万元(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感冒清热颗粒案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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