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1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255号),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报告编号:2022CDZ0545),检品名称:车前草(批号:22010101),检验结果:【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含大车前苷不得少于0.10%,检验结果:0.0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柒角伍分(5954.75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8334.50元)4.1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肆拾壹万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柒角伍分(415954.75元);
3.没收不合格中药饮片车前草(批号:22010101)340.591kg。
【罚款金额(万元)】
4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59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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