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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扬州市永春旅游用品厂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事实】
扬州市永春旅游用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圆整;处以罚款叁万肆仟圆整
【罚款金额(万元)】
3.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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