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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伊班膦酸钠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伊班膦酸钠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2号)

  • 分类: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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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1-1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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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月9日,根据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说明书修订公告,涉及伊班膦酸钠注射液和胸腺肽注射剂(包括注射用胸腺肽、胸腺肽注射液和胸腺肽氯化钠注射液),要求MAH于2023年4月4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伊班膦酸钠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2号)

【概要描述】1月9日,根据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说明书修订公告,涉及伊班膦酸钠注射液和胸腺肽注射剂(包括注射用胸腺肽、胸腺肽注射液和胸腺肽氯化钠注射液),要求MAH于2023年4月4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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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伊班膦酸钠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伊班膦酸钠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4月4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伊班膦酸钠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月5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2号公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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