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药企被罚!
- 分类:行业曝光台
- 作者:中食药®信息网
- 来源:http://navo.top/QVZNfy
- 发布时间:2022-03-29 16:4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3月3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6药企被罚!
【概要描述】3月3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 分类:行业曝光台
- 作者:中食药®信息网
- 来源:http://navo.top/QVZNfy
- 发布时间:2022-03-29 16:40
- 访问量:
3月3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亳州三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紫苏梗案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01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416号)
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书
(报告书编号:2021LC0060)
检品名称:紫苏梗(批号:200601)
生产单位:亳州三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检验结果:【检查】总灰分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不得过5.0%;检验结果:6.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本)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零叁元贰角壹分(6003.21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拾伍万陆仟零叁元贰角壹分(156003.21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
3月2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罚!
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药路路通案
当事人
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路路通(批号:190101)经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检查】中水分项目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中药饮片;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夜宁颗粒案
当事人
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夜宁颗粒(批号:20200402),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装量差异”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制剂通则颗粒剂项下的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元胡止痛片案
当事人
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元胡止痛片(批号:20200604),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生产销售的元胡止痛片(批号:20200912),经广东省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华阳(恩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
华阳(恩施)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华阳(恩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10403的麻仁丸,经广东省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药品,不合格项目为土大黄苷-薄层色谱、土大黄苷-液相色谱。该公司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仍不合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华阳(恩施)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2.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9年修订)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订本)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3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江西鸿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主要违法事实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关于我们
中食药®信息网(www.chsfda.com)作为行业政策法规及信息技术主流媒介,以“聚焦食药动态、关注社会民生、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科学决策”为宗旨,以“构建和谐社会、确保食药安全”为核心,充分发挥了中食药®信息网在各级药监系统内的“时政、思想、理论”的权威宣传导向和窗口作用。

地址:
北京东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潮白大街10号谊安科技园C座4楼

中食药®信息网

中食药®云课堂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2022 中食药®信息网 京ICP备180628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