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罚!其中一家违法所得仅3950元,被罚35万元!
- 分类:行业曝光台
- 作者:中食药®信息网
- 来源:http://navo.top/2IFjUv
- 发布时间:2022-03-29 18:4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3月24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2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罚!其中一家违法所得仅3950元,被罚35万元!
【概要描述】3月24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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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盐车前子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
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378号),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盐车前子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报告书编号为XAYP20211649,不合格项目为【性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玖佰伍拾元(3950.00元元);
2.罚款叁拾伍万元(35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叁拾伍万叁仟玖佰伍拾元(3539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月22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武汉民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薇案
主要违法事实
武汉民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薇”(批号:180601),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性状】项性状②(占取样量30%)、【鉴别】显微特征项性状②、【检查】杂质项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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