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药企被处罚!
- 分类:行业曝光台
- 作者:中食药®信息网
-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cBEOZGMExH7pJYYeW6kwA
- 发布时间:2022-04-13 10:3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4月12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某药企被处罚!
【概要描述】4月12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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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
违法事实
接省局转办《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438号)中所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AQ2021-C0304)
检品名称:山柰
批号:190101
标示生产单位: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检验结果【浸出物】项4.4%不符合规定
于2021年11月9日进行了送达和告知,企业接到上述报告书后于2021年11月15日向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提交复验申请并受理。2021年12月27日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H2021-YSJ-02051)山柰(批号190101)检验结果【浸出物】项4.1%,标准规定:应不得少于6.0%,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
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845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也是一位频频登上安徽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与监督检查公示区的老面孔:
2022年2月25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蒲公英、泽泻、海风藤、姜半夏,处拾万元罚款,并予以警告。
2021年9月15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1则暂停生产通知书。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飞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缺陷2项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现场生产品种无批生产记录,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遂被立即暂停生产中药饮片产品。
2021年8月17日,安徽省药监局公开1则行政处罚信息,该药企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没收召回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8元,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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