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药企被处罚!
- 分类:行业曝光台
- 作者:中食药®信息网
- 来源: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VVbf8DOtOaM74I91n2xHg
- 发布时间:2022-06-14 14:2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6月13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某药企被处罚!
【概要描述】6月13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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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西药公司销售劣药五加皮案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
2022年5月9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监管一科案件移送函(皖药监药案移〔2022〕2-101号),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西药公司涉嫌销售劣药五加皮(批号:210701),并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200260)复印件、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NO.15062587)、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票据号:2109158)、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NO.09335426)、销售清单(单据号:XSGYPA00011620)、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各1份。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处罚类别: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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